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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巩琦钰交通肇事抗诉案

时间:23-03-09 09:18:4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9/11/25 21:50:30

巩琦钰交通肇事抗诉案

主旨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足以正确适用法律。但法院在适用刑罚时明显不当,量刑畸轻。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执法者没有处理好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诚然,在一定范围内,民事赔偿落实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刑事处罚的结果,但二者之间不是相等的关系,不可等同视之,更不能相互替代,不能因为被告人履行民事责任积极主动,就可以改变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性质。民事赔偿落实得好,可以作为承担刑事责任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但不足以成为改变刑事责任性质、降格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好在提起抗诉后,法院及时采纳了意见,认识到确实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并适时予以纠正。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给我们的启示是,执法者既要有一颗维护公平正义的赤子之心,又要有一双明察秋毫的眼睛,更要有一种善于监督、勇于监督的职责使命感。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6日12时40分,犯罪嫌疑人巩某某驾驶甘肃南部运输集团陇南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 “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成县驶往武都。下午15时55分,行至省道205线115M+300M(武都区马街镇红鸡湾)连续弯道下坡路段处时,与相向行驶的武都区安化镇驾驶员张某某驾驶的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及张某某客车上的乘客李某某、任某某、崔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谭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焦某某受重伤;赵某、浩某某受轻伤;李某某受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巩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判决情况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1)武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巩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抗诉理由

被告人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遇到冰雹、下雨的气象条件下,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降低行驶速度,造成六人死亡,四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巩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共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赔偿131.24万元,其中被告人巩某某家属支付25万元,保险公司理赔62万元,其余资金由运通公司垫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巩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六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经充分考虑了其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这一斟定从轻处罚情节,审判时对被告人巩某某宣告缓刑,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抗诉结果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1)武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巩某某交通肇事案再审判决如下:1、撤销本院(2011)武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2、被告人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继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司机;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等;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调度员等;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3、客观方面。由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章行为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不论哪种,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如果发生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4、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有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5重大事故。是指: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6、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对被告人巩某某的责任认定是: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巩某某的客观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遇到冰雹、下雨的气象条件下,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降低行驶速度,造成六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这样的严重后果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刑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虽然对受害人及家属落实了131.24万元的民事赔偿,属于较好地落实了民事赔偿责任,但却无法成为对被告人巩某某不当适用刑法,降格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足以正确适用法律。但法院在适用刑罚时明显不当,量刑畸轻。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执法者没有处理好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诚然,在一定范围内,民事赔偿落实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刑事处罚的结果,但二者之间不是相等的关系,不可等同视之,更不能相互替代,不能因为被告人履行民事责任积极主动,就可以改变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性质。民事赔偿落实得好,可以作为承担刑事责任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但不足以成为改变刑事责任性质、降格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好在提起抗诉后,法院及时采纳了意见,认识到确实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并适时予以纠正。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给我们的启示是,执法者既要有一颗维护公平正义的赤子之心,又要有一双明察秋毫的眼睛,更要有一种善于监督、勇于监督的职责使命感。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杨永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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