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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索债型绑架应当如何定性

时间:23-03-09 09:14:4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1/9/6 21:50:38

 

索债型绑架应当如何定性

——曹某某等人非法拘禁

一、要旨

索债型绑架的定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索要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绑架罪;如果没有超出债务数额,则属于非法拘禁。现以曹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为例对此作一探析,希望对诸位同仁有所裨益。

二、基本案情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和其同村村民徐某某、徐某合谋,用赌博的形式骗取被告人曹某某的钱财。当日7时许,在王某某的哄骗下,被告人曹根某驾车将曹某某拉到沙坝镇羽川村阳坡社王某某家,同王某某等人赌博。王某某等人用假币和电子设备作弊的方法,骗得曹某某3万元现金,此事引起曹某某的怀疑。在王某某上车送曹某某时,曹某某、曹根某强行将王某某拉到成县县城,并叫来被告人曹军某,曹根某又联系来被告人王永某、徐泉某(在逃),徐泉某又联系来自己的多位朋友,随后曹某某、曹军某、曹根某、王永某及徐泉某等人将王某某强行拉到成县城关镇枣儿沟大柏树处,徐泉某等人在该处挖了一个土坑,用“活埋”、“用车压死”等方式恐吓王某某,并向王某某家属索要赎金10万元。经双方协商谈判,将赎金降到3万元。次日凌晨2时30分许,曹某某担心王某某家属报警,便租车将王某某送回沙坝羽川村。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曹根某、曹军某、王永某涉嫌绑架罪,移送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某、曹根某、曹军某、王永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成检诉(2012)第40号起诉书向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还认为,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徐永某、徐俊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徐永某等人立案侦查。成县公安局以涉嫌赌博罪对王某某、徐永某、徐俊某等人提请逮捕,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此三人,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三)有关方面意见

公检法三机关对该案事实的认定一致,但就该案的定性,公安机关认为曹某某、曹根某、曹军某、王永某涉嫌绑架罪。检察机关审查后改变定性,认为曹某某、曹根某、曹军某、王永某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审理后,以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对曹某某、曹根某、曹军某、王永某作出判决。

(四)最终处理结果
    2012年7月8日,成县人民法院以(2012)成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
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曹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曹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四、被告人王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在检察环节对曹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存在争议,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处理理由

正确认定索债型绑架行为的性质,需要区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与为索要债务而扣押人质的非法拘禁。这两种行为在形式上颇为相似,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二者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其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以扣押人质为手段,向第三人索要赎金。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对索债绑架准确定性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索要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索要的数额没有超出债务数额,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本案而言,曹某某等人为要回被骗的3万元而扣押人质,向其家属索要“赎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绑架,但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以此观点,曹某某愿赌服输,王某某等人对其输掉的钱不负有返还义务,则曹某某等人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赌博虽然属于非法活动,但也有其游戏规则,那就是双方机会平等,凭命打彩,当然也有赌技问题。而本案中王某某等人为取得曹某某的3万元,在赌博中使用了假币和电子作弊手段,输赢由其单方掌控,曹某某不具有赢的机会,只有输钱的可能。因此,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是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其次,曹某某和王某某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被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被害人有要求返还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因此,王某某等人对曹某某负有3万元债务,曹某某有权要求其返还。再次,曹某某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起初,曹某某等人向王某某家属索要10万元赎金,但经双方谈判,最终将赎金降到3万元,即被骗的金额。这期间存在犯意转化问题,其犯罪金额应当以最终确定的认定。由于曹某某等人所要求的3万元赎金并未超出其债务范围,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曹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在本案中,非法拘禁的时间虽然未超过24小时,也不存在捆绑、殴打、侮辱等情节,但曹某某等人以“活埋”、“用车压死”等方式恐吓王某某,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惧,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情节严重。综上所述,曹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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