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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管理办法

时间:23-03-09 16:11: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6/25 22:23:14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青年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主体和骨干力量,着力挖掘检察实务研究人才,推动陇南市检察实务研究工作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检察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陇南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是以青年干警为主体,依托市县两级院检察实务研究小组,在市(县)院党组领导下,经市(县)院研究室(办公室)统一协调,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包括:
(一)承担年度内省、市院下达的研究课题,通过签订责任书,完成年度调研任务,提高调研工作质量。
(二)积极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申报工作,争取完成省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提升调研工作层次。
(三)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针对工作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研,撰写出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依据省、市院要求,承担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五)按照小组分工范围及职责,完成研究方向所涉及业务部门经验材料的撰写、提炼、概括,形成经验,确保省上采用,争取高检院采用。
第三条 市院研究室负责评选市院检察实务研究小组成员;各县区院研究室(办公室)负责评选本院检察实务研究小组成员,并向市院研究室备案。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市院或县区院研究室(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均可成为陇南市检察实务研究小组成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忠于职守,热爱检察事业,有志于检察理论和检察实务研究;
(三)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和检察业务能力;
(四)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六)被吸纳为法律咨询小组成员,检委会专、兼职秘书;
第五条  陇南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实行“上下一体,分层管理”办法。市院研究室负责对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全面管理。日常管理由所在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  陇南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实行“课题制”管理,即以各县区院为单位,以检察实务研究小组为载体,承担省、市级以上课题申报和年度专题调研任务,市院在其进行课题研究时予以一定的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具体办法由研究室和行装处制定)
市县两级院拿出专项资金,对课题研究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凡经批准的研究课题经费由市县院研究室(办公室)统一管理,由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凡是出了成果,费用报销并奖励,未出成果适当补助。
第七条  市、县区院检察实务研究小组分别配备组长一名,负责本院检察实务研究小组工作。
第八条  按业务性质及研究特长,检察实务研究小组可分为:自侦、预防、刑事诉讼、民行诉讼、综合等5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可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各研究小组按照本院检察实务研究小组的具体安排,由组长负责开展本小组研究工作。
第九条  检察实务研究小组实行定期学习制度。每星期至少学习1次,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检察业务知识。
第十条  检察实务研究小组实行定期专题讲座制度。由实务研究小组成员向检委会、全体干警开展专题讲座,讲授政治理论、检察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  检察实务研究小组实行定期专题研讨制度。每一季度确定一个专题,组织开展法律适用研讨。
第十二条  必要时,由机关内设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检察实务研究小组成员可参与办理公诉案件或自侦案件。对于每人每年办理的案件参照相关办案补贴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市院定期组织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进行培训、学习。加强与兰州大学法学院实训基地、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的交流,通过与高校合作研究、聘请专家教授指导等方式提高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研究能力。
第十四条  市、县区院要对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参加学术交流、学习培训、从事理论研究及成果发表工作予以支持,特别是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市院对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员年底进行考评,市院以小组为单位考评,考评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
(一)调研成果在市院《陇南检察》发表4篇以上;
(二)调研成果在省法学会《法律与社会》或省院《陇原检察》等刊物发表2篇以上;
(三)调研成果在权威报刊、知名期刊发表1篇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终由市院授予年度“优秀检察实务研究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调研成果被高检院、省院、省委、市委领导批示,或者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转发;
(二)研究文章入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者获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三)完成省级理论研究课题并通过评审的;
(四)以专著形式完成调研成果,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或与外单位合作出版专著或论文集的。
第十六条  对于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公开发表论文的奖励,参照《陇南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市、县区院在竞争上岗、晋级晋职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增选。对于年度内未完成1篇调研成果,且理论、业务学习缺席5次以上的,不再确定为检察实务小组成员;属非检察实务小组成员,但成绩突出的,应及时增补为检察实务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  对年度内全市检察实务研究人才考评合格的人员,市院将直接推荐进入全市后备干部人才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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