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正文
党建工作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

时间:23-03-09 16:08: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作者:政治部 来源: 日期:2020/12/6 22:45:07

为进一步加强市院党组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全面完成各项检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统领检察工作。

(二)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强化监督、维护公正”的责任。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发扬党内民主。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五)坚持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坚持团结、正派、廉洁、干事。

二、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地方党委、上级检察院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地方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地方党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

(三)研究院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研究干部调整、调动、晋升和任免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意见,或者向地方党委、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

)讨论审定有关规章制度;

)研究决定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记功、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对违纪干警的检察纪律处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党组会议制度

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议事以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党组成员根据党组会议的集体决议和分工,积极履行职责,抓好决议执行。  

决定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地方党委、上级检察院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地方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地方党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

(三)研究院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研究干部调整、调动、晋升和任免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意见,或者向地方党委、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

)讨论审定有关规章制度;

)研究决定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记功、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对违纪干警的检察纪律处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召开

(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召开,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也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研究任免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列席人员范围。

党组成员或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范围由党组书记决定。

(五)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应当先行处置,并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六)由政治部(或党组秘书)承办党组会议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会议议题汇总、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发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编印等工作。

(七)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建议方案。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提出申请事项的部门自行准备,经分管的党组成员审查把关后形成书面材料。会议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送党组秘书,并由其分送参加会议人员。

(八)党组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日确定,并通报党组成员,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商请党组书记提出;党组书记与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用表决的方法决定议题是否提交党组会议。

(九)党组秘书应当及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分送会议相关文件材料。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阐述自己的意见,或者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议事程序

(一)对党组会议要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的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党组书记要与党组副书记及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政治部汇报干部综合情况,必要时征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

(二)党组会议讨论研究议题,按照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提问、讨论,分管的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其他党组成员逐人发表意见,经批准的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并总结与会人员意见,提出会议决议、建议的顺序进行。

党组成员对审议的议题应当提出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加强对讨论的引导,保证讨论围绕议题进行。

讨论多个议题时,应当逐项讨论研究。

(三)党组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事项。 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党组书记可以将议题提交会议表决。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会议审议多个议题时,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对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党组书记最终意见决定外,应暂缓表决,可在下次会议再议。      

会议执行

(一)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党组会议上提出保留。党组秘书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对于暂缓表决的议题,可以责成分管的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另行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如有必要,党组书记也可以决定将分歧意见向本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党组报告。

(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涉及多个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要主动沟通、互相支持。党组书记要检查、了解党组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于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党组秘书及时向未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四)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向本级党委专题报告,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制度。

(五)在执行中发现党组会议决议有错误的,分管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向党组会议提出复议的建议;在党组书记决定复议前,原决议应当继续执行。决定复议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提请党组会议复议,复议后改变原决议的,应当形成新的决议并撤销原决议。

(六)对擅自改变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治部协调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范围和日程,报党组书记审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应当将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有关部门和上级检察院政工纪检部门报告。

(八)党组会议的决议,由政治部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文件处理

(一)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作出的决定和通过的决议、文件,未经通报和公布之前,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二)党组会议有议定事项的,应当制作党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需要发有关部门或者向一定范围内传达的,由签发人决定。

(三)党组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并送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审阅。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等次,由政治部专人负责保管,次年立案归档,四年后移交档案部门。党组会议纪录的查阅、抄录、复制,应当经党组书记批准。

四、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党组理论中心组由党组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院情况部署本院的学习;

(二)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并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

(三)定期检察和讲评学习情况,督促学习内容的落实。

学习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地方党委、上级检察院的重要文件重大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讲话;

)相关的科技、金融、经济、法律、文史等方面的知识。

)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月集中一次,由召集人决定学习时间。对上级布置的重要学习任务要及时组织学习,集中学习一般每年不少于十二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讲课,每月学习围绕一至两个问题安排2-3名成员重点进行研讨和交流。

)党组中心组学习要有检查、有讲评、有交流,以便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每半年对中心组学习成员情况讲评一次,半年调阅一次中心组成员的读书笔记,每年召开一次中心组成员学习成果汇报会。

)党组中心组成员学习要建立学习笔记,中心组要建立集体学习讨论记录本,以记录反应中心组的学习情况。

)党组中心组成员要自觉遵守本学习制度,建立考勤登记,因有重要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提前向组长请假,事后应自觉补课。

)学习的计划、具体组织的资料等由政工部门负责准备。  

五、党组印章使用

需要使用党组印章,应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授权的党组成员批准。按要求填表登记用印。用印应当端正、清晰,骑年盖月。党组印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