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来源: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互联网信息发布系统 日期:2020/12/6 21:50:27
文县移民安置局腐败案件的启示 作者:admin 来源: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互联网信息发布系统 日期:2013-3-27 19:03:22 人气:70 评论:0 潘露亚 2011年5月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王永宽、吴青玩忽职守案时,随该案的后续侦查发现王永宽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继而顺藤摸瓜,通过深挖,一举侦破何晓林受贿案和王建军受贿案。这些案件在不同的时间段均发生在文县移民安置局,从中暴露出当前在干部管理、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我们做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和分析,从中得出一些教育和启示。
何晓林涉嫌受贿案 2006年至2011年,何晓林在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文县县委办公室主任、文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沈某等多名工程承包商在争取移民工程项目、协调施工环境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4.811万元。2011年12 月30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将何晓林以涉嫌受贿罪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永宽受贿、玩忽职守案,吴青玩忽职守案 2007年至2011年初,王永宽在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文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等多名工程承包商在争取移民工程项目、协调施工环境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另外,2010年7月,时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的王永宽和文县移民安置局会计吴青玩忽职守,将800余万元移民实物补偿款存入私人账户,致使445万余元被文县尚德信用社主任张秋芸(另案处理)挪用,造成移民补偿专项资金损失240万元,部分移民搬迁户至今不能领到移民实物补偿款的严重后果。2011年8 月5日,文县人民检察院将王永宽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吴青涉嫌玩忽职守案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建军受贿案 王建军在担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长期拖延在有关工程进度统计表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上签字等刁难方式,收受他人财物31.2万元。2011年7月22 日,王建军因涉嫌受贿罪被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9日,礼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0年;赃款31.2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启示一:对干部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案件发生的根源
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多为有一定职权或者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何晓林系副县级干部,王永宽系正科级干部,均曾先后任过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王建军系文县移民安置局管理工程计量和工程质量验收的工程师,吴青系文县移民安置局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会人员。其中,何晓林、王永宽都是经过党多年培养由基层提拔起来的"优秀"干部,均任过文县县委办公室主任和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这两个职位,均在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这个位置上腐化堕落,最终翻身落马。从涉案当事人来说,价值错位和心理失衡无疑是他们涉嫌犯罪的内在诱因。如何晓林、王永宽等人经常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包工头打交道,感到自己贡献大,收入少,更易产生心理不平衡,加之认为"帮人忙自己会有好处",以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办理"包工头们"要求介绍工程的事",希望包工头们"发财",自己也得到"好处"。但从中也反映出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任、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强化"一把手"权力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督作用,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等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诫勉函询、述职述廉、财产申报等各项防腐制度,做到发现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二是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对干部 "德、能、勤、绩"的日常考核,增强群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使干部不敢失责、不敢腐败。三是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岗位上工作人员的跟踪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启示二:管理松弛为移民资金被违法挪用提供了便利
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安置,帮助移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专项资金。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移民资金直接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但由于移民资金管理本身存在漏洞,文县移民局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规范化管理跟不上,致使王永宽、吴青二人玩忽职守,将移民补偿款在基本账户之外另立账户并放弃监管,导致移民补偿款被他人轻易挪用。为此,必须加强移民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是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做到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严禁设置与移民安置无直接关系的资金帐户,确保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移民部门要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财会管理人员,完善移民资金财务档案,严格各项移民资金管理纪律,杜绝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三是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对移民资金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审计,督促移民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操作、透明办事,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启示三:工程建设领域"潜规则"导致贿赂犯罪多发
当前,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竞争激烈、利润丰厚,以贿赂开路,用金钱寻租权力,拉拢腐蚀领导干部以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几乎是大部分工程承包者惯用的手段。如何晓林受贿案中,一名包工头对何晓林说:"你是文县委办主任,这两年给我帮了不少忙,按建筑市场规律给你返百分之四到五个点(工程款总价的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我们也成为合作伙伴"。 这一席话形象地说明了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潜规则"。何晓林等插手文县库区移民工程建设,实施受贿犯罪,可以说是当前工程项目建设中腐败案件的一个缩影。一是受贿数额巨大,索贿现象突出。这些案件中,何晓林受贿254.811万元,索贿达150余万元,约占其受贿总额的60%以上。王永宽受贿50万元,索贿10万元,占其受贿总额的20%以上。二是受贿手段隐蔽,受贿方式多样。包工头们常在逢年过节之时以"感谢费"名义为何晓林、王永宽等人送上钱物、银行卡等。并趁何晓林父亲逝世、本人住院看病之机,为其送上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以"合法"、"正当"的名义行贿。三是作案时间跨度大,行受贿长效化。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获得"关照",包工头们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积极谋求与何晓林、王永宽等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如何晓林收受的254.811万元贿赂中, 33.6%的贿赂额发生在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其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期间,其余66.4%均发生在2007年8月至2011年3月其任文县委办公室主任、政协文县副主席期间。故必须严肃查处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积极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一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严厉查处工程领域贿赂犯罪,定期在建设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通过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同步犯罪预防等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严格建筑工程造价评估制度,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审计监督、财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监察等制度,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干预、无序竞争问题,堵塞发生贿赂犯罪的空间和缝隙。三是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检察机关在积极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同时,应帮助建设部门建立和完善包工头廉政档案及行贿"黑名单",形成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依法限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以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信用,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启示四: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够致使惩治犯罪威慑力不足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过轻、过多地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现象,对受贿等职务犯罪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相比贪污、受贿等犯罪,行贿立法较为宽松,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过于严格,处罚相对较轻。又由于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一对应的,多数又是隐蔽进行,行贿、受贿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检察机关为了突破受贿案件,往往选择一些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无形中造成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如受贿等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和遏止贿赂犯罪。因此,必须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保持对职务犯罪应有的打击力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工程实施、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受贿犯罪的同时,突出打击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包工头。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保持反腐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