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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时间:23-03-09 09:10: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1/4/6 21:50:36

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基本案情

(一)案情简介

1、被告人周某某因马某某(女、21岁)与自己退婚后怀恨在心,便产生报复马某某的想法。2012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西和县西峪乡阳坪村马某(系马某某父亲)家大门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马某家大门前的麦草及一间用木椽、玉米杆搭成的简易房点着后全部烧毁。经西和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烧毁的麦草及简易房价值共计人民币1910元。

2、被告人周某某因马某某与别人结婚后怀恨在心,便产生报复、诋毁马某某的想法。2012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西和县苏合乡阴坡村(系马某某丈夫所在村),将事先准备的写有诋毁、侮辱马某某名誉的一些纸条在该村村民院墙、树干上进行张贴,后又将该村四处麦草场17户村民共计约56400公斤麦草点着并全部烧毁。经西和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烧毁的麦草价值共计人民币12408元。

(二)办案经过

该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西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西检刑诉(2013)第09号起诉书向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有关方面意见

公检法三机关对该案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的定性都是一致的,认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和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周某某判刑。

(四)最终处理结果

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做出判决,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西刑初字第16号: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主要争议问题

  主要争议的问题是本案的定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对周某某到底应该判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争议。

三、处理理由

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毁坏的方式有很多种,也包括放火行为。本罪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周某某出于报复目的,虽然故意实施了防火焚烧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从烧毁财物结果来看,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周某某为了打击报复马某某,将马某某丈夫所在村麦场里的麦草点燃引起火灾,这一行为点火的行为很有可能危害到周围村民的房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因此周某某的行为看似是可以构成放火罪的。

笔者认为: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被视为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罪严重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实施了危害行为,行为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不管是何种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具有这种危险性的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管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故意方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具体危险性。其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这就意味着要构成放火罪,行为人首先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且所实施的行为也确实是可能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否则不构成放火罪。结合本案,周某某是为了打击报复马某某,便将马某某丈夫家门口的麦草和简易房烧毁,将其所在村的麦场里的麦草点燃泄愤,而本案中马某某丈夫家周围再无房屋,麦场周围都是田地,点燃的火也不可能危害到其他村民的生命健康或者房屋,在办理案件时我们一定要遵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不能因为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就将后者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前者,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保障人权。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财物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首先,周某某应该明知自己的这一行为会使他人的财物受损,但是周某某为了泄愤依然焚烧麦草,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次,周某某为了打击报复马某某,虽然故意实施了放火焚烧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从烧毁财物的结果来看,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不能构成放火罪,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所述,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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