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我院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改判,为当事人解除巨额债务压力,收到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系当事人张某某、王某某、高某向我院申请监督,张某某等三人系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担保人,我院受理时该案已进入执行环节,因借款人未清偿本息且已去世、无遗产可继承,借款本息合计至诉讼时已近千万,张某某等三人面临承担巨额还款责任。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张某某等三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案涉贷款系借新还旧,旧贷款保证人并非张某某等三人,借款人告知张某某等三人借款用途为工程周转,案涉金融机构亦未明确告知借款用途,张某某等三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载明借款用途为工程周转,张某某等三人陷入错误认识,同意对案涉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案涉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等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原审诉讼期间,张某某等三人因举证能力有限未能证明欺骗事实而败诉。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张某某等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某等三人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伸张正义,并表示今后将谨慎从事,好好生活。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坚持强业务、求极致,把“三个善于”、“两个回归”等新要求新部署落实到日常办案中,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办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办案参与社会治理、纾解群众急难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