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3日,由公益诉讼起诉人陇南市检察院依法提起、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审理的瞿某某、蹇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康县长坝镇山根村公开开庭审理。康县自然资源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长坝镇、豆坝镇政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康南大队、长坝镇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山根村小学部分师生近百人旁听了庭审,庭审后开展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宣传活动。
2023年8月,被告人瞿某某、蹇某某在武都区琵琶镇、康县店子乡非法捕猎、收购野生动物山溪鲵共187条,价值28万余元。武都区检察院对该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诉后,武都区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4000元。因刑事判决并不能免除被告人的民事责任,2023年11月13日,康县检察院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4年4月11日移送陇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陇南市院会同康县院全面核实涉案证据,多次走村入户,调查核实被告主观态度、家庭经济状况,对其释法说理。走访被告所在乡镇及村委会,核实当事人家庭困难,平时表现,并征求基层组织对被告承担责任的意见。陇南市院认为,瞿某某、蹇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办案过程中,公益起诉人综合二被告家庭经济情况及基层组织的意见后,决定诉请法院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经与法院沟通,确定采取巡回法庭方式公开审理该案,以减轻被告经济负担,并提升办案质效。由于庭前各方协作配合及时,工作准备充分,庭审过程进展顺利,法院当庭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当庭认错致歉,表示将全面服从法院裁判,按期完成劳务代偿工作,并以此为教训,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此案是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纯民事环资类公益诉讼案件。为延伸办案效果,以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庭审结束后,陇南市院、康县院还会同甘肃省林区中院,在案发地举行了保护康县青山绿水协同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展示陇南生态检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就,开展普法宣传,向相关职能部门、村民、学生发放宣传资料,把公益保护知识送到群众家门口,有效提高了当地群众保护环境意识,此次巡回审判将办理案件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彰显了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核心价值,实现了以案释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